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鼎民商初字第318号
原告: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肇庆市**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邓*忠。
委托代理人:陈*生,男,汉族,*年2月19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镇*村委会*4队*巷1号。
被告:罗*洪,男,汉族,*年5月15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村委会10队。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罗*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罗*洪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66元,由原告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员 梁 宇
二 〇 一 〇 年 十 月 十一 日
书 记 员 邹 海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