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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民商初字第318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3月10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鼎民商初字第318

原告: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肇庆市**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邓*忠。

委托代理人:陈*生,男,汉族,*219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镇*村委会*4队*巷1号。

被告:罗*洪,男,汉族,*515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村委会10队。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罗*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010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罗*洪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66元,由原告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年 十 月 十一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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