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鼎民初字第168号
原告:卢*涛,男,汉族,*年9月28日出生,住肇庆市*区*路25幢*房。
原告:卢*红,女,汉族,*年6月24日出生,住肇庆市*区*路10号南楼*房。
原告:卢*林,男,汉族,*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州市*区*一街6号*房。
委托代理人: 唐*容,广东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人民医院。住所地:肇庆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罗*强。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的亲属刘*珍于2010年4月21日因病到被告的康复科住院进行肢体康复治疗。后被告诊断刘*珍有左乳腺癌症,需作全乳割除。5月17日,经手术割除后,刘*珍即被送入ICU室,5月2 8日,因心率不齐宣告死亡。刘*珍的死亡,原告坚信是一起医疗事故,为让刘*珍死得瞑目,特起诉请求判令:1、本案属医疗事故纠纷;2、被告赔偿因医疗事故造成刘*珍死亡各项损失12628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肇庆市*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因刘*珍死亡所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75000元给原告卢*涛、卢*红、卢*林(该款已付清),原告放弃追究被告的其他任何责任的权利。
二、本案受理费1413元,由原告负担706元,被告负担707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支付补偿款时一并付给原告(该款已付清)。
三、被告付清款项后,本案了结,原告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本次医疗损害赔偿案向被告提任何要求,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并保证不向第三方透露本案内容。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宇
审 判 员 谭 建 玲
人民陪审员 张 晓 莉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简 达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