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鼎民清字第1-4号
申请人:鼎湖*旅游活动中心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陈*群。
*发展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DEVELOPMENT LIMITED)申请鼎湖*旅游活动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由本院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成立鼎湖*旅游活动中心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清算组履行职责,已完成了对*公司的财产变现工作。2010年6月23日,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拟订了《鼎湖*旅游活动中心有限公司清算方案》,请求本院依法裁定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清算组向本院提交的清算方案,清算事实清楚准确;财产变现合法有据,使*公司的资产实现了最大价值,保障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清算分配方案所列数额清楚准确,分配比例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鼎湖*旅游活动中心有限公司清算组制作的《鼎湖*旅游活动中心有限公司清算方案》(详见附件《鼎湖*旅游活动中心有限公司清算方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宇
代理审判员 谭 建 玲
代理审判员 黄 登 魁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莫 丽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