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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鼎民清字第1-4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3月10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09)鼎民清字第1-4

申请人:鼎湖*旅游活动中心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陈*群。

*发展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DEVELOPMENT LIMITED)申请鼎湖*旅游活动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由本院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成立鼎湖*旅游活动中心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清算组履行职责,已完成了对*公司的财产变现工作。2010623,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拟订了《鼎湖*旅游活动中心有限公司清算方案》,请求本院依法裁定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清算组向本院提交的清算方案,清算事实清楚准确;财产变现合法有据,使*公司的资产实现了最大价值,保障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清算分配方案所列数额清楚准确,分配比例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鼎湖*旅游活动中心有限公司清算组制作的鼎湖*旅游活动中心有限公司清算方案》(详见附件《鼎湖*旅游活动中心有限公司清算方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七月二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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