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鼎民商初字第94号
原告:林*文,男,汉族,*年12月28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是“肇庆市鼎湖区***”业主。
被告:黄*坚(又名黄四),男,53岁,住肇庆市鼎湖区***。
原告林*文诉被告黄*坚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8日受理。原告起诉称,被告到原告经营的购销部赊购饲料,并于2008年2月4日立下欠货款凭据,确认欠饲料款41189.8元。此后,被告未付货款。现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给付货款41189.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及财产保全费44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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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谭 建 玲
二O一O年六月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莫 丽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