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鼎民商初字第41号
原告:肇庆市鼎湖区****合作联社。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邓*忠。
委托代理人:陈*生,男,汉族,*年2月19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杨*群,男,汉族,1962年6月25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鼎湖区****合作联社诉被告杨*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鼎湖区****合作联社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鼎湖区****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杨*群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肇庆市鼎湖区****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梁 宇
代理审判员 谭 建 玲
人民陪审员 蔡 学 雄
二 〇 一 〇 年 五月 十 日
书 记 员 何 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