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动态 诉讼服务平台 政务公开 法官风采 开庭公告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1年裁判文书
2012年裁判文书
2013年裁判文书
 
  最新信息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文书 >> 民事裁判文书 >> 2010年裁判文书 >> 浏览文章
(2010)鼎民初字第164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3月04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2010)鼎民初字第164

原告何*华,女,汉族,*525出生,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谢*成,男,汉族,*625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何*华诉被告谢*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张绍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从2007年开始,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当地公安派出所及村委会曾对我夫妻纠纷调处过多次,但夫妻关系也无好转。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请法院判令:1、准许与被告离婚;2、由抚养女儿何邱雨,由被告抚养子何少强。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 原告身份证及户口登记资料一份,证明原、被告家庭成员的情况;(2) 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夫妻关系。

被告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441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原、被告结婚后,原告婚前所生的女儿何邱雨和子何少强跟随其夫妻共同生活。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经济等琐事有时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离婚原因及现状分析,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华要求与被告谢*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绍 煌

 

年十月二十

 

书 记 员 张 剑 平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10 by zqdh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06513号  粤公网安备 44120302000088号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prohibited
技术支持:易动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