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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民初字第177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3月04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鼎民初字第177

原告:陈*坚,男,*115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

被告:陈*兰,女,*724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陈*坚诉被告陈*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坚、被告陈*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018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夫妻性格不合,被告沉迷赌博,致使*庭经济困难,双方经常争吵。2005年,夫妻分居至今。我认为夫妻已没有感情,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后,双方感情很好,虽然我有赌博,但双方从来没有争吵;我与原告各有各的工作和收入,并未因我赌博导致*庭经济困难,原告没有承担起*庭经济的责任,*庭经济主要由我来维持;原告反对我赌博是对的,今后,我就不参与赌博了;我希望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1018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 *38日生育了儿子陈*琦, *1228日生育了女儿陈*仪。但夫妻在共同生活中, 因被告常有参与赌博,对*庭儿女照顾不周,影响了夫妻感情, 夫妻因此产生矛盾。2007年开始,原告外出工作甚少回*,夫妻分居分食。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夫妻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分析,原、被告夫妻婚姻基础较好,夫妻产生矛盾原因主要被告参与赌博,影响夫妻感情,只要被告能认识到赌博的危害性,彻底改变赌博恶习,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搞好*庭经济,而原告则应给予被告改过的机会,为儿女前途着想,放弃离婚念头,夫妻仍有和好希望。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坚要求被告陈*兰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广

 

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剑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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