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鼎民初字第244号
原告:梁*颜,女,*年3月1日出生,住址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
原告:梁*君,女,*年9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梁*艳,女,*年8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梁*焕,女,*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
上列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邓*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静,女,*年4月15日出生,住址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
被告:李*豪,男,*年3月1日出生,住址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李*豪,男,*年4月5日出生,住址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陈*屏,女,*年5月5日出生,住址肇庆市鼎湖区**。
上列四被告委托代理人:熊*杭,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颜、梁*君、梁*艳、梁*焕诉被告周*静、李*豪、李*豪、陈*屏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经考虑,于201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考虑如何处理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颜、梁*君、梁*艳、梁*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46元,由原告梁*颜、梁*君、梁*艳、梁*焕负担。
审 判 员 李 广
审 判 员 邹 杰 明
审 判 员 张 绍 煌
*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剑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