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鼎民初字第142号
原告:刁*才,男,*年8月13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林*梅,女,*年10月9日出生,地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才诉被告林*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要求以协商方式解决离婚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刁*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刁*才负担。
审 判 员 李 广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剑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