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鼎民初字第280号
原告:邵*林,曾用名邵*,男,*年11月7日出生,住香港**。
被告:梁*,曾用名梁*娇,女,汉族,*年1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
案由:子女抚养纠纷。
原告邵*林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初在工作中相识并同居生活,共同生育的女儿邵*妍(*年6月29日出生),自女儿出生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产生矛盾,于1997年初分居生活,分居后,梁*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女儿邵*妍一直由原告携带抚养成长至今,为了女儿邵*妍的健康成长。现请求:准许女儿邵*妍归原告抚养。
被告梁*辩称,原告所讲属实,同意原告的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邵*林与被告梁*同居期间共同生育的女儿邵*妍(*年6月29日出生)由原告邵*林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邵*林全部承担,直至女儿邵*妍满18周岁时止;
二、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邵*林自愿承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 永 康
二 O 一 O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邹 海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