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鼎民初字第146号
原告:肇庆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黄岗市**。
法定代表人:邓*华。
委托代理人:冼*光,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强,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关*新,男,汉族,*年2月13日出生,住鼎湖区**。
被告:陈*群,女,汉族,*年9月15日出生,住鼎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关*新、陈*群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并无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肇庆市**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 永 康
审 判 员 陈 小 凤
人民陪审员 温 敏 思
二○一○ 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邹 海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