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鼎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梁*群,男,汉族,*年3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封开县**。
被告: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以下简称“肇庆**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负责人:肖*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赵*璇,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江*,女,汉族,*年11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即墨市**。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星,男,汉族,*年4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
原告梁*群诉被告肇庆**公司、深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9年8月27日入职被告处当保安,试用期工资1200元/月、转正后1300元/月,2010年4月13日当班长1400元/月。2010年6月30日原告离职,并于2010年7月1日办理了相关手续。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使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原告于2010年5月31日向坑口街道办劳动保障所投诉,并于2010年7月13日申请劳动仲裁,但未能得到解决,原因在于被告提供不真实的证据。现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工资11700元(1300元/月)及证人出庭费1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9日前向原告梁*群支付3500元(包括工资补偿、证人出庭费、加班费等);
二、被告履行协议后,原告不再因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提出任何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谭 建 玲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简 达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