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动态 诉讼服务平台 政务公开 法官风采 开庭公告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1年裁判文书
2012年裁判文书
2013年裁判文书
 
  最新信息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文书 >> 民事裁判文书 >> 2010年裁判文书 >> 浏览文章
(2008)鼎民破字第11-4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11月22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民事裁定书

                       2008)鼎民破字第11-4

申请人:肇庆**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住所地:肇庆市古塔**

2010712肇庆**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肇庆**可供分配的财产价值为零,破产费用由其主管部门肇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请求本院终结肇庆**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债务人肇庆**破产清算一案,经依法指定肇庆市祥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企业的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依法履行了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清查、债权核查和债务追收等工作,并作出清算报告,2009218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清算报告。该破产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对外债权由于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或者债务人地址不详或没有资产等原因而无法收回。鉴于破产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肇庆**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谭建玲

代理审判员    黄登魁

 

   年七月十五

 

书 记 员    莫丽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10 by zqdh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06513号  粤公网安备 44120302000088号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prohibited
技术支持:易动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