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鼎民破字第7-5号
申请人:肇庆**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住所地:肇庆市古塔**。
2010年7月22日,肇庆**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肇庆**可供分配的财产价值为零,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肇庆**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债务人肇庆**破产清算一案,经依法指定肇庆市祥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企业的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依法履行了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清查、债权核查和债务追收等工作,并作出清算报告,2010年2月4日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清算报告。该破产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对外债权由于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或者债务人地址不详或没有资产等原因而无法收回。鉴于破产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肇庆**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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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梁宇
审 判 员 谭建玲
代理审判员 黄登魁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莫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