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动态 诉讼服务平台 政务公开 法官风采 开庭公告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
 
  2013年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1年裁判文书
2012年裁判文书
2013年裁判文书
 
  最新信息  
·关于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新
·关于新审判法庭诉讼配套家具
·鼎湖区人民法院2024年第四季
·关于新审判法庭窗帘制作安装
·关于开展莲花人民法庭配套用
·关于评选2025年度社会招投标
·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
·2025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5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莲花人民法庭配套用
 
  当前位置: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文书 >> 民事裁判文书 >> 2013年裁判文书 >> 浏览文章
(2013)肇鼎法莲民初字第48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3年03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肇鼎法莲民初字第48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

投资人:董美兰。

委托代理人:杨程,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潘海忠。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抱石东大道新澳国际大厦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9697191-X。

法定代表人:刘瑞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建材经营部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46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  判  员     江    浩

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覃 韵 芝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10 by zqdh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06513号  粤公网安备 44120302000088号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prohibited
技术支持:易动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