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肇鼎法莲民初字第48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
投资人:董美兰。
委托代理人:杨程,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潘海忠。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抱石东大道新澳国际大厦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9697191-X。
法定代表人:刘瑞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建材经营部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46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 判 员 江 浩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覃 韵 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