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对我院的一审裁判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再次审理您的案子。我院的上级法院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就是说您若对我院一审的案件不服,可以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是您的权利,但要行使这项权利,您必须符合几个条件:
第一、您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享有上诉权。
第二、您所提起的上诉必须是法律允许上诉的裁判。只有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或裁定才能够上诉,其中可以上诉的裁定只有三种: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异议的裁定。还要提醒您的是,调解协议是不能上诉的。
第三、您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后,您可以考虑是否上诉,但时间是有限制的,应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过在这段时间里,您提出上诉后是可以撤回的,以您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上诉,那么,我院的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只要有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提出上诉,一审裁判就不发生效力。
需要提醒您的是:上诉可千万别过了期限,这个期限自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后的第二日起算。如果各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日期不同,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次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