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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告知书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为有效实施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对司法救助的对象、条件、程序等事宜告知如下:

一、司法救助的对象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现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对象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自然人当事人。司法救助的形式包括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二、司法救助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一般应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缓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三、缓交诉讼费用的条件

当事人有权在起诉的同时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其中,当事人依据上述(一)、(二)项的规定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四、减交诉讼费用的条件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当事人有权提出减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作出准予减交的决定: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在起诉的同时先行提出缓交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的申请。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五、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当事人有权提出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作出准予免交的决定: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在起诉的同时先行提出缓交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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