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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案件执行提示书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为保障当事人正确、及时申请执行人事争议生效判决,提高人事争议案件执行立案的准确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特向提起人事争议执行的当事人,提示如下:

 

一、申请执行依据

人事争议当事人至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必须持有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申请执行时效

人事争议当事人应当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管辖确定

人事争议当事人依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书、调解书申请执行的,应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事争议当事人依据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申请执行的,应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执行书正本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申请执行书一份。申请执行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和住所、通讯方式;案由以及申请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内容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人事争议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发生人事争议的劳动者和事业单位。申请执行书所列被申请人应为事业单位或劳动者,做出仲裁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作为人事争议执行案件的被申请人。

2、身份证明

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交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律师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代理人的律师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接受委托的函件。

委托律师以外的其他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3、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一审判决生效证明。

 

五、案件受理费

人事争议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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