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立案的准确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等法律规定,特向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提示如下:
一、案由确定
劳动争议,即劳动纠纷,是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保险(社会保险)纠纷、劳动福利待遇纠纷等。其中劳动合同纠纷包括(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6)经济补偿金纠纷。社会保险纠纷包括(1)养老金纠纷;(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3)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前置程序
以劳动争议为由提起诉讼的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仲裁。起诉人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过期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仲裁申请,起诉人可以持仲裁委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人数在一人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出具一份仲裁裁决书的,若劳动者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应按仲裁裁决书文号按顺序分别确定各自对应的文号,分别立案。
三、管辖确定
起诉人应当向仲裁裁决书载明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如仲裁裁决书未明确指明有管辖权的具体法院,起诉人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起诉人不服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的,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不服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应向崇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应当提交的起诉材料
1、民事起诉状正本、副本
起诉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副本与正本应当保持内容一致,可以为复印件,但应有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起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通讯方式;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证据来源。如有证人证言应提交书面材料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并载明证人姓名、联系方式和住所
劳动争议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起诉状所列被告应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做出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作为劳动争议民事案件的被告。
2、身份证明
起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起诉人为用人单位的,应提交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律师代为起诉的,还要提交代理人的律师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接受委托的函件。
委托律师以外的其他人代为起诉的,还要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五、提交的证据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2、证明争议事项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保险缴存记录等。
3、其他证据。
六、案件受理费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10元。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提交书面申请,不必提供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七、终局裁决
1、下列劳动争议,除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对上述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