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申请人) 诉被告 的 纠纷一案,由于以下的原因:
现原告(申请人)依据以上情况,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申请缓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望人民法院批准为盼。
申请人:
二○ 年 月 日
附(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缓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缓交的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立案工作中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起诉时依据上述《办法》第四十七条(一)、(二)项的规定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无需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