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发布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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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1-03-11 11: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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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了修订后的《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对已经试运行3年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做了调整完善,从发布之日起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正式施行。
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审判管理,探索建立客观、全面、科学的案件质量效率评估指标体系,并于同年下发了《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确定在北京、上海、江苏、吉林、内蒙古等11个高级法院率先开展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后在全国法院普遍试行。实践证明,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已经成为全国法院强化审判管理的重要“指挥棒”和评价案件审判和执行公正、效率、效果的“体检表”,对全国法院审判工作产生了十分明显的激励、引导和监督管理效应,为提高全国法院的案件审判执行质量,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全国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看,案件质量评估体系试运行3年来,反映全国法院案件审理质量的关键性指标持续向好,评估综合指数逐年提高,2007年为82.92,2008年为85.56,2009年为85.72。2010年的综合指数提高到87.26,其中反映案件质量效率效果指标向好的关键性指标显著提高,如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上升,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下降,表明案件一审质量提高;案件审限内结案率持续提高,表明审判效率提高;调解和经过调解撤诉的案件大量上升,申诉信访明显下降,表明案件的质量和司法公信度提升,等等。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建立健全确保案件质量的长效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对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了全面的优化调整。调整后的评估指标共有31个,其中反映案件审判是否公正的指标如一审案件陪审率、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等11个,反映案件审判质量是否高效的指标如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结案均衡度等10个,反映案件审判是否取得良好法律与社会效果的指标如一审服判息诉率、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公众满意度等10个。同时,根据这些指标的评价作用和导向功能,设置了不同的评价权重。进一步增强了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和导向性,为全国法院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为社会各界全面了解、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了有效的依据。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 宗 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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