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湖法院,司法公正;保护弱者,人民称颂;法恩浩荡,没齿难忘”这是一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
龙某海等人在我院判决并得到赔偿款后给我院民一庭梁永康庭长的一封感谢信中的一段话。
近日,我院对原告龙某海等四人诉被告郑某、邓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定被告郑某、邓某等共同赔偿原告421280.5元。
2009年11月30日,受害人龙某忠骑自行车过我区山水居路口马路时被被告郑某撞倒和另一被告邓某所驾驶的货车碾压至其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受害人龙某忠需承担主要责任即70%,被告郑某和邓某承担次要责任即30%。在交警部门调解时,被告只愿意赔偿14万元,受害人龙某忠的亲属龙某海等人觉得赔偿太少,遂起诉到我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没有争议,但是对因龙某忠是否按城镇户口及赔偿费用上争持不下。我院民一庭法官在深入探访,综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根据省院、省公安厅相关文件精神,认定受害人计算的赔偿金额按城镇居民标准对待,我院也做了大量的说服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一方理解法律的规定,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了共识。结案后,双方当事人均对判决表示认可,被告也迅速将赔偿款支付给原告,所以原告十分感激,来信感谢我院的法官。案件也实现了真正的案结事了。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院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倾向同命同价原则,在价值取向中给予受害者最大的法律保护,充分体现出法律人性化,公平公正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