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老旧小区纷纷加入了加装电梯的行列,面对加装电梯,小区居民也有不同态度,邻里之间沟通不当容易引起纠纷。
肇庆市端州区星河路二区某幢楼宇居住的大部分是退休人员,年龄相对比较大,最高的达89岁,高层的几户业主一直对“上下楼不便”感到头疼,恰逢小区可以统一加装电梯,他们都十分开心。但是低楼层的业主林某对此却不太高兴,她认为加装了电梯会影响到房屋采光,而且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一直以信访方式阻挠加装电梯。肇庆市自然资源局收到业主加装电梯工程规划许可的申请材料后,经现场实地考察、公示、听证后依法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该幢楼宇加装电梯,林某不服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查,该案合议庭认为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更有利于实质性化解本案纠纷,1月7日,我院联合鼎湖区检察院、肇庆市自然资源局以及星荷社区居委会上门实地查看案涉楼宇加装电梯情况,承办本案的黄登魁法官和区检察院方芳检察官结合法、理、情向各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涉案楼宇加装电梯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虽然对原告房屋的采光、通风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对于涉案楼宇业主的上下楼,特别是老人、小孩的出入会带来极大的便利,原告也已经67岁,加装电梯同样惠及原告,鉴于加装电梯对原告确实造成了一定损失,其他业主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向原告给予适当的补偿。最终原告被法官的耐心说法和参与调解人员的真诚说理打动,当场手写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起诉,原告、被告与第三人对两院的调解工作表示很满意,本案顺利了结,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业主们在商议是否加建电梯过程中,针对因加建电梯将引起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受损赔偿问题,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先自行进行协商。自行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尽量寻求有关行政部门、社区居委会、基层调解组织等介入指导协商,仍不能解决纠纷时,则及时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