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围绕发展大局开展审判 确保两千多万国有资产不流失
近日,对我区的某中外合资公司的清算方案出台,我区的某国有公司取得该公司财产两千多万元,外商取得四千多万元。
案件源头要追溯至1993年,1993年我区某国有企业与香港某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公司,因经营不善,该合资公司于1995年起就处于半停业状态,2006年1月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进行强制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双方对合资企业剩余财产分配产生矛盾,主要是90亩土地及一幢房产的分割问题,于是香港公司起诉到我院,要求法院确认其享有合资公司的全部股权以及确认我区的某国有企业不享有股权。
双方均据理力争,互不相让,而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关键的证据已经缺失,且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繁多,一些当事人已经无法联系或者单位被注销、吊销等等,案件审理的困难重重。
我院法官坚持从维护发展大局出发,经过认真调查取证、仔细分析证据,本着尊重历史和事实,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依法判决,确认了我区某国有公司享有合资公司32.57%的股权,香港某公司享有67.43%的股权。判决既保护了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国家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合资公司所有的土地和房产经过依法拍卖,拍得六千多万元,在支付了相关清算费用后,剩余六千多万元可供分配,我区的国有公司按照股权比例取得了两千多万元的财产。
二O一O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