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案件调解
5月27日,原告邱某诉被告黄某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我院民一庭法官与市人大代表、我区桂城办事处书记刘海生的一同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签收了民事调解书,至此,这宗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顺利结案。
被告黄某是外地人,在我区桂城办事处凤凰大道租了一个厂房,开办家具厂,2009年1月家具厂发生火灾,连带烧毁了隔壁相邻的邱某的房屋,造成房屋和物品损毁,原告邱某提出了五万五千元的赔偿要求,邱某是残疾人,其父也年近七旬,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但是黄某由于火灾也损失相当严重,只愿意最多赔偿一万元。原告邱某本打算申请对房屋损毁情况进行鉴定,但是鉴定费就要两万五千元,原告无力承担,因此,未能鉴定。面对分歧,我院法官以及当地政府多次组织调解均未成功,邱某扬言如果黄某不赔偿,则将以“自己的方式解决问题”,而黄某则表示如果法院判决赔偿五万五千元,将一走了之,案件也随之陷入僵持之中。
今年,省法院要求在全省法院开展“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百场调解”活动,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刘海生代表得知案件情况后,马上表态愿意参加该案的调解,于是我院就主动邀请了刘海生代表参与调解工作。
我院法官与刘海生代表多次与双方电话沟通以及登门做工作,采取了“背靠背调解法”、“换位调解法”以及“法律政策的威慑与思想道德的感召力相结合”的调解方法,先是劝说黄某:邱某家里这么困难,又是因你的火灾造成这么大的损失,你也要发扬下爱心,多赔点给人家,以后邻里关系好了,有事也能有个照应;如果你不赔偿,你还怎么有脸面在鼎湖立足,到时候法院也会实施强制执行。又是劝说邱某:黄某也不想发生火灾,自己也损失很大,你能不能考虑下他的困难,让他赔少点,何况你的损失也没有经过鉴定,会不会存在算多的可能呢?
在法官以及刘海生代表的耐心劝说下,当事人双方也权衡利弊,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黄某一次性赔偿两万五千元给原告邱某。本案也成为我院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案件调解的第一宗案件。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