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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申请条件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27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公示催告程序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并催促票据的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或其他事项的权利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1、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根据票据法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三种:汇票、本票、支票。 

    2、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在被盗、遗失灭失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法院宣告所失股票无效,在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享有申请权的票据持有人。申请人必须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有人或者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的拥有人。 

    2、具有明确、合法的申请形式和理由。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只能采用书面形式,不能采用口头方式。申请书中应写明票据名称、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付款人等票据主要内容,以及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票据或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必须有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实,,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的状态。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在地为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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