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肇庆市**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邓*忠。
委托代理人:陈*生,男,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事员。
被执行人杜*清,男, *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杜*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1日作出的(2009)鼎民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清偿尚欠申请人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元及付清欠至2009年6月15日利息26067.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杜*清长期外出,其在房管、车管、工商部门、金融机构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去向,并表示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0)鼎执字第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 ○ 一 ○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高 祖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