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动态 诉讼服务平台 政务公开 法官风采 开庭公告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1年裁判文书
2012年裁判文书
2013年裁判文书
 
  最新信息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文书 >> 执行裁判文书 >> 2010年裁判文书 >> 浏览文章
(2010)鼎执字第80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9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80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肇庆市**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邓*忠。

被执行人:何*新,男,*1015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何*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鼎民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何*新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2500元及相关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033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银行、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查找被执行人何*新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鼎执字第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浩 审         刘 志 文

 

 

0 0 年六 月 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高 祖 成

 

上一篇文章:(2010)鼎执字第89号
下一篇文章:(2010)鼎执字第109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10 by zqdh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06513号  粤公网安备 44120302000088号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prohibited
技术支持:易动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