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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执字第233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3月04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233

申请执行人卢*贤,女,汉族,*1117出生,住广东省封开县**委*村3号。

委托代理人:冼*民,是肇庆市**街道司法所职工。

委托代理人:黄桂泉,是肇庆市**街道办职工。

被执行人肇庆市*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道侧*AB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申请执行卢*贤与被执行人肇庆市*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一案,肇庆市鼎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肇鼎劳仲案字〔20102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肇庆市*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应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卢*贤劳动报酬人民币20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089日立案执行。

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上述肇鼎劳仲案字20102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将欠款人民币2060元及相关费用付清给了申请执行人卢*贤。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鼎执字第233号案执行完毕。

 

 

 

            

            

         刘 志 文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俞 立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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