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 书
(2010)鼎执字第202号
申请执行人陈*华,男,汉族,*年12月4日出生,住广西*市*郢镇*号。
委托代理人:冼*民,是肇庆市*街道司法所职工。
委托代理人:黄*泉,是肇庆市*街道办职工。
被执行人肇庆市*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道侧*A、B区。
法*代表人:王*军。
申请执行人陈*华与被执行人肇庆市*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一案,肇庆市鼎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肇鼎劳仲案字〔2010〕2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肇庆市*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应裁*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华劳动报酬人民币14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0年8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上述肇鼎劳仲案字〔2010〕2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的义务,将欠款人民币1470元及相关费用付清给了申请执行人陈*华。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试行)》第108条的规*,裁*如下:
本院(2010)鼎执字第202号案执行完毕。
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俞 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