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216号
申请执行人张*芹,女,*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市*号。
代理人:冼*民,系肇庆市*口街道司法所职工;
黄*泉,系肇庆市*街道办职工。
被执行人*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大道侧*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投资者;胡*策、应*宁)
申请执行人张*芹与被执行人*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一案,肇庆市鼎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肇鼎劳仲案字(2010)2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张*芹劳动报酬人民币323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0年8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上述肇鼎劳仲案字(2010)2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将欠款人民币3233元及相关费用付清给了申请执行人张*芹。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鼎执字第216号案执行完毕。
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 尔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