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212号
申请执行人卢海冰,女,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长岗镇光升村委会赖村3号。
代理人:冼苏民,系肇庆市鼎湖区坑口街道司法所职工;
黄桂泉,系肇庆市鼎湖区坑口街道办职工。
被执行人梦幻江南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坑口罗隐大道侧假日广场A、B区。
法定代表人;王占军(投资者;胡国策、应景宁)
申请执行人卢海冰与被执行人梦幻江南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一案,肇庆市鼎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肇鼎劳仲案字(2010)2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梦幻江南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卢海冰劳动报酬人民币119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0年8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梦幻江南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上述肇鼎劳仲案字(2010)2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将欠款人民币1193元及相关费用付清给了申请执行人卢海冰。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鼎执字第212号案执行完毕。
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 尔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