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188号
申请执行人钟*权,男,汉族,*年7月12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镇*号,系肇庆市鼎湖区**制品制管厂业主。
被执行人莫*荣,男,汉族,*年9月7日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号。
申请执行人钟*权与被执行人莫*荣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的(2010)鼎民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莫*荣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钟*权支付欠款22479元及其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0年9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莫*荣在房管、车管、工商部门、金融机构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且其长期外出,不知下落,申请执行人钟*权表示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0)鼎执字第18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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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一○年 月 日
书 记 员 谢 尔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