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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执字第94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3月04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

 

 

2010)鼎执字第94

申请执行人:肇*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鼎湖区坑口**

法定代表人:孔*权。

被执行人:钟*斌,男,*911出生,汉族,住肇*市端州区**

申请执行人肇*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邓鉴洪土地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鼎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和肇*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肇中法民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钟*斌应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其承包的座落在鼎湖区坑口办事处**、民乐桥**土地退还给申请人肇*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04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610向被执行人钟*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618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钟*斌于2010630日前自动退出侵占的土地,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钟*斌向申请人提出经济补偿,本院于2010625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协商,但未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肇*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作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0)鼎执字第9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志 文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高祖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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