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94号
申请执行人:肇*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鼎湖区坑口**。
法定代表人:孔*权。
被执行人:钟*斌,男,*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肇*市端州区**。
申请执行人肇*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邓鉴洪土地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鼎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和肇*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肇中法民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钟*斌应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其承包的座落在鼎湖区坑口办事处**、民乐桥**土地退还给申请人肇*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钟*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6月18日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钟*斌于2010年6月30日前自动退出侵占的土地,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钟*斌向申请人提出经济补偿,本院于2010年6月25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协商,但未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肇*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作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0)鼎执字第9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志 文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祖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