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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执字第75-1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3月04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75-1

申请执行人:区*恩,男,*929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

申请执行人:刘*,男,*823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

申请执行人:林*仙,女,*223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

申请执行人:陆*,女,*730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莫*雄,男,*12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莫*荣,男,*97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余*兰,女,*916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申请执行人区*恩、刘*、林*仙、陆*与被执行人莫*雄、莫*荣、余*兰一般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鼎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莫*雄、莫*荣、余*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03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余*兰所有的位于肇庆市鼎湖区***房所占的份额。201081,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鼎执字第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 志 文

 

二○一○年八月二日

 

 

         高 祖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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