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75-1号
申请执行人:区*恩,男,*年9月29日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
申请执行人:刘*,男,*年8月23日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
申请执行人:林*仙,女,*年2月23日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
申请执行人:陆*,女,*年7月30日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莫*雄,男,*年1月2日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莫*荣,男,*年9月7日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余*兰,女,*年9月16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申请执行人区*恩、刘*、林*仙、陆*与被执行人莫*雄、莫*荣、余*兰一般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鼎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莫*雄、莫*荣、余*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0年3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余*兰所有的位于肇庆市鼎湖区***房所占的份额。2010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鼎执字第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 祖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