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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执字第106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3月04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106      

申请执行人:赖*芳,女,*1211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凤凰镇**

申请执行人:温*雪,女,*127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温*儿,女,*510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温*娣,男,*326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黄*娇,女,*1114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 张*林,男,*121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凤凰镇**

申请执行人赖*芳等人与被执行人张*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鼎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林赔偿申请执行人赖*芳等人的赔款108272元及相关费用。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05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银行、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查找被执行人张*林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对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鼎执字第1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 志 文

 

0 0 年七月 三十日

 

 

         高 祖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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