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153-1号
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吴*斌,男,汉族,*年4月8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吴*斌非法经营罪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鼎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拍卖被告人吴*斌犯罪所得的财物:粤BY**6号骐达牌DF**C轿车及粤B**7号丰田牌TV7250RoyaLAD轿车各一辆。并于2010年10月9日对上述车辆公开拍卖,分别拍得人民币65000元和225000元,该款已汇入本院专户。
鉴于上述情形,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鼎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 [(2010)鼎执字第153号执行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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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 桂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