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动态 诉讼服务平台 政务公开 法官风采 开庭公告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1年裁判文书
2012年裁判文书
2013年裁判文书
 
  最新信息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文书 >> 执行裁判文书 >> 2010年裁判文书 >> 浏览文章
(2010)鼎执字第45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11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2010)鼎执字第45

申请执行人莫*玲,曾用名莫*铃,女,*725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执行人李*森,曾用名李*坤,男,*52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

申请执行人莫*玲与被执行人李*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1218日作出的(2009)鼎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莫*玲女儿2002-2008年抚养费25000元,分三期付清,即2009101日前支付7500元,2010101日前支付7500元,2011101日前付清余下的10000元。此外,20091月开始,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给申请执行人莫*玲至女儿18周岁止,定于每月的25日前付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091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森长期外出,其在房管、车管、工商部门、金融机构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去向,并表示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0)鼎执字第4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 ○ 一 ○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上一篇文章:(2010)鼎执字第5号
下一篇文章:(2010)鼎执字第203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10 by zqdh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06513号  粤公网安备 44120302000088号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prohibited
技术支持:易动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