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1)鼎民初字第41号
原告:彭*春,男,*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居委会***房。
被告:李*京,男,*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居委会***房。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告彭*春诉称:从2008年4月24日起至今,女孩彭*宁一直与被告生活在一起,经征求彭*宁个人的意见,也表示愿意与被告生活在一起。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女孩彭*宁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担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变更彭*宁(*年1月3日)的抚养权,自调解书签收之日起改由被告李*京抚养,原告彭*春不*担抚养费。
二、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春自愿*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 小 凤
二○一○年 十二月 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 文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