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鼎民初字第28号
原告:叶*仁(又名叶*行),男,*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委托代理人:杨*伟,男,住址广东省肇庆市**。
被告:肇庆市鼎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谭*泉。
委托代理人:李*全,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昌,男,*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代理人:温*辉,男,肇庆市鼎湖区**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仁诉被告肇庆市鼎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陈*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叶*仁负担。
审 判 长 高 小 明
审 判 员 叶 发
人民陪审员 蔡 学 雄
二○一○年四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苏 文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