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鼎民督字第6号
申请人:梁*全,男,汉族,*年3月25日出生,原住高要市**,现肇庆市鼎湖区**。
被申请人:石*华,男,汉族,63岁,住肇庆市鼎湖区**。
本院于二○一○年一月十一日受理申请人梁*全的支付令申请后,在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于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梁*全承担。
审 判 员 梁 永 康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 文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