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鼎民初字第171号
原告: 广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兴县**。
法定代表人:黎*灿。
委托代理人:顾*海,男,*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
委托代理人:潘*燕,女,*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兴县**。
被告:肇庆市鼎湖**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食品有限公司诉称: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陈忠国于2004年5月18日签订《租赁合同》及《冷库租赁合同书》,约定由被告租用原告承租的位于肇庆市鼎湖区鱼加工车间及冷冻库,并就电费等事宜进行了约定。被告从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5月23日,尚欠冷库租金及水电费用57483元,现因被告物业被查封,无法按期支付,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清偿所欠冷库租金及水电费用5748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被告肇庆市鼎湖**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东**食品有限公司从2009年4月1日至5月23日的冷库租金及水电费用57483元,被告定于2009年5月25日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619元,被告肇庆市鼎湖**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 小 凤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 文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