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鼎民初字第124号
原告:廖*妹,女,*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
委托代理人:廖*华,男,*年2月 8日出生,住址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
被告:梁*隹,男,*年2月 16日出生,住址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
委托代理人:梁*荣,男,成年,住址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v。
原告廖*妹诉被告梁*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杰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妹及其委托代理人廖*华、被告梁*隹的委托代理人梁*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在工作中相识恋爱。*年1月15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因性格关系感情不好,经常争吵,被告染上毒瘾,感情出现危机。自2001年6月以来,夫妻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已无感情,请求准许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因原告有婚外情,导致被告精神上受到伤害,从而染上毒瘾,原告婚外育有一子,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共同工作时相识恋爱。*年1月15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1999年间,被告开始染上毒瘾,曾二次自愿戒毒,但不能戒除毒瘾, 2008年11月,被告因复吸再次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现已隔离戒毒期满释放。由于被告染上毒瘾,严重影响夫妻生活,因此夫妻一直分居至今。2010年1月31日,原告与他人生育一子梁展雄。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夫妻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分析,原、被告夫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尚好,只因被告染上毒瘾,影响夫妻感情,只要被告改正恶习,珍惜夫妻感情,其夫妻仍有和好希望的。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廖*妹要求与被告梁*隹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廖*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邹 杰 明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剑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