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鼎民商初字第322号
原告: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肇庆市**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邓*忠。
委托代理人:陈*生,男,汉族,*年2月19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委托代理人:潘*刚,男,汉族,*年6月26日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肇庆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睦岗镇**。
法定代表人:吕*华。
被告:吕*华,男,汉族,*年2月10日出生,住广州市同和镇**。
被告:谢*,男,汉族,*年1月22日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叶*锐,男,汉族,*年9月13日出生,住德庆县高良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肇庆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华、谢*、叶*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66元,减半收取5433元,由原告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梁 永 康
审 判 员 陈 小 凤
代 理 审 判 员 杨 清
二 ○ 一 ○ 年 十一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伍 碧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