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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事后不想被法律制裁 有人声称“我有关系,帮你搞定” 是真的能“花钱消灾” 还是钱没了罪也没免? 一起来看看鼎湖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陆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处,被鼎湖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为逃避法律追究,经朋友介绍结识了被告莫某,莫某虚构公安队长身份,并出示伪造的工作证件,骗取陆某信任。之后,莫某谎称可以为陆某“托关系”,使其免于处罚,于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期间,莫某以需要花钱“托关系”为由,多次向陆某索要钱财,合计骗取陆某人民币52959.2元,并用于个人消费。 “关系费”给出后,陆某向莫某询问事情解决的进度,莫某仍以“不用怕,不会执行,事情已经解决”等话术哄骗陆某,陆某直至被执行拘役才意识到被骗,到期释放后,陆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 鼎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52959.2元,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莫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最后,法院判决莫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退赔被害人陆某的损失52959.2元。 法官说法 陆某之所以陷入诈骗陷阱,核心原因是他存在“违法后可花钱解决,免于受罚”的错误认知,作出违法行为后心存侥幸,急于逃避处罚,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我国司法机关执法办案严格依法依规,始终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原则,过程公开透明,司法机关人员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更不会以“疏通关系”“打点协调”为由索要任何财物,“花钱可免罚”纯属骗局。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任何企图通过花钱、找关系干预司法公正的行为都是错误的,若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法律,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应自觉遵纪守法,若不慎涉及违法违规事项,应配合司法机关办案,主动承担相应责任,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假冒警察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会精心准备,通过伪造警服、工作证,创建微信小号等方式,诱导被害人转账,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牢记以下防诈骗小贴士:一是公检法机关绝对不会通过电话、QQ、微信等社交软件办案或制作线上笔录;二是公检法机关绝对不会以“清查资金”“证明清白”等理由要求当事人将资金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三是公检法机关绝对不会索要当事人的银行卡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核心安全信息。如遇到可疑情形,务必保持头脑清醒,认真核实对方身份,切勿随意转账、支付财物,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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