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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4个月前,李某在驾驶途中与陆某驾驶的网约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陆某在短期内无法依此谋生,遂把李某诉至鼎湖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停运误工的损失。经调解,李某在鼎湖法院调解室当场支付赔偿款给陆某,双方握手言和。
至此,李某本以为这案件已成为“过去式”。但当他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却被告知,因为法院立案的记录还在,即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了义务,在一定时间内,银行的征信记录仍会显示信贷能力存疑。
案件承办人吴法官得知该情况后,立即决定为李某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主动履行是好事,对于守信者,我们应主动给予帮助,为他们消除信用影响,这样才能鼓励更多的当事人主动履行判决。”
“感谢法院的帮助!
有了这份证明,我能顺利从银行贷款了。”
收到证明书后,
李某致电吴法官表示感谢。
近年来,肇庆法院不断探索司法正向激励与信用修复的创新性举措,促进诚信体系建设,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以正向激励的方式促进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实现“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的转变,给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的当事人“修复信用”的机会,助力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