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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次贩毒获利四百二十五元=有期徒刑四年加罚金
作者: 日期:2011-09-20 来源: 浏览:3000 次

八次贩毒获利四百二十五元=有期徒刑四年加罚金

 

日前,我院对一宗贩毒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陈某在今年2月至3月短短一个月期间,在一旧小学门口和市场附近向五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八次,共获利425元。在3月初的一次交易中,被公安民警当场人赃并获。

我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观点:贩卖毒品属于严重的罪行,最高可以判处死刑。按照刑法以及相关规定,贩卖毒品无论贩卖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对于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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