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高债权纠纷案件立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凡向本院提起债权纠纷诉讼的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根据争议事实和诉讼请求,对照以下规定选择案由,并在起诉状上注明。
一、 合同纠纷案由
1、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适用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 债权人撤消权纠纷:适用于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申请法院予以撤消的案件。
3、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件。
4、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适用于债务人将自己所承担的债务转移给他人承担的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件。
5、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6、 悬赏广告纠纷:适用于发出悬赏广告的人未按照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7、 买卖合同纠纷:
(1)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约定,买受人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约定按货物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3) 试用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试用后承认购买并支付价款或者不承认购买并退回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4) 互易纠纷:适用于因双方当事人以金钱以外的财产进行相互交换、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而达成的协议引发纠纷的案件。
(5)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就货物买卖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6) 房屋买卖合同:适用于以房屋作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8、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招标人公布买卖标的物的出卖条件,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买,招标人选定中标人的买卖方式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9、 拍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出卖人通过公开叫价的办法,将财物和财产权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买卖方式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0、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3)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与中介机构就商品房的代理销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4)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适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就代建房屋而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引发纠纷的案件。
(5)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国家与建设用地人之间达成的以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目的和内容的协议引发纠纷的案件。
(6)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7) 临时用地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使用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8)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与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就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所签订的各种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9)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人)就转让其房地产开发项目与他人(受让人)签订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10)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的案件。
11、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买卖电、水、气、热力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2、 赠与合同纠纷:
(1) 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公益事业捐赠引起纠纷的案件。
(2)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适用于因附义务的赠与引发纠纷的案件。
13、 借款合同: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于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2) 同业拆借纠纷:适用于因银行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引发纠纷的案件。
(3) 企业借贷纠纷:适用于因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引发纠纷的案件。
(4) 民间借贷纠纷:适用于因自然人、非金融企业之间或者相互之间的借款行为。
14、 保证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5、 抵押合同纠纷:适用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因担保问题引发纠纷的案件。
16、 质押合同纠纷:适用于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因设定质权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7、 定金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为设定定金担保而达成协议引发纠纷的案件。
18、 担保追偿权纠纷:适用于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9、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储蓄、存款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件。
20、 信用卡纠纷:适用于因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引发纠纷的案件。
21、 补偿贸易纠纷:适用于因外商一方提供技术和机器设备,或利用国外的出口信贷进口技术设备,由国内企业以引进的技术和机器设备生产,以产品或其他约定的商品偿还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的投资方式引发纠纷的案件。
22、 租赁合同纠纷: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房屋租赁引发纠纷的案件。
(2)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适用于因出租人将出租房屋出卖时,侵害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二)为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高债权纠纷案件立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凡向本院提起债权纠纷诉讼的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根据争议事实和诉讼请求,对照以下规定选择案由,并在起诉状上注明。
23、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4、 承揽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和检验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25、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适用于在建设工程立项阶段承包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而与发包商签订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以及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具体施工设计达成协议引发纠纷的案件。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对工程进行营造,或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引发纠纷的案件。
(4)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若干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引发纠纷的案件。
(5)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的活动引发纠纷的案件。
(6)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引发纠纷的案件。
26、 运输合同纠纷:
(1)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公路上使用汽车和其他运输工具从事旅客运输引发纠纷的案件。仅指城乡道路运输中产生纠纷的案件,不包括城镇内公共汽车的运输。
(2) 城市公交合同运输纠纷:适用于因一个城镇内的公共运输企业利用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电车、地铁列车、出租汽车、索道缆车以及城市水上客运船运送旅客的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件。
(3)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出租汽车运送旅客引发纠纷的案件。
(4)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适用于承运人和旅客之间因水路承运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5)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适用于承运人和旅客之间因航空运输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6)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适用于承运人使用公路的方式承运托运人的货物发生纠纷的案件。
(7)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的一切营业性货物运输引发纠纷的案件。
(8)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适用于因航空运输承运人使用自己的设备和航空器,采用航空运输的方式承运托运人的货物发生纠纷的案件。
(9) 管道运输合同纠纷:适用于以管道作为运输方式运输货物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0) 联合运输合同纠纷:适用于多个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货物运输引发纠纷的案件。
(11) 多式联运合同纠纷:适用于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承运托运人的货物发生纠纷的案件。
27、 保管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引发纠纷的案件。
28、 仓储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引发纠纷的案件。
29、 委托合同纠纷:
(1)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代理他人进行诉讼、仲裁、调解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代理人代理进出口事务引发纠纷的案件。
(3)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代理人处理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事务引发纠纷的案件。
(4)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代理人处理货物运输事务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5)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引发纠纷的案件。
30、 行纪合同纠纷:适用于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引发纠纷的案件。
31、 居间合同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人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32、 借用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借用实物引发纠纷的案件。
33、 典当纠纷:适用于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时发生纠纷的案件。
34、 保险合同纠纷:
(1)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适用于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2)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适用于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适用于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引发纠纷的案件。
(4)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适用于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引发纠纷的案件。
(5) 再保险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给其他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6)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适用于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引发纠纷的案件。
(7) 保险经纪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保险经纪人基于投资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35、 合伙协议纠纷:适用于合伙人之间因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产生纠纷的案件。
(三)为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高债权纠纷案件立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凡向本院提起债权纠纷诉讼的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根据争议事实和诉讼请求,对照以下规定选择案由,并在起诉状上注明。
36、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适用于因种植、养殖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终止等所发生纠纷的案件。
37、 彩票、奖券纠纷:适用于因彩票、奖券的购买、兑现等所发生纠纷的案件。
38、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适用于外国企业和中国企业因合作进行石油等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在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案件。
39、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于发包方在开发、经营、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资源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与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也适用于各承包方之间所签订的转让、转包和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40、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于发包方在开发、经营、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业资源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林业资源,与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也适用于各承包方之间所签订的转让、转包和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41、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于发包方在开发、经营、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渔业资源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渔业资源与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也适用于各承包方之间所签订的转让、转包和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42、 牧业合同纠纷:适用于发包方在开发、经营、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牧业资源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牧业资源与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也适用于各承包方之间所签订的转让、转包和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43、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适用于承包人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其他人承包而签订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2)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土地承包人将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经营而签订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3)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适用于承包人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他人互换而签订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4)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适用于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份加入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经营而签订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5)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适用于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而签订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44、 服务合同纠纷:
(1)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于电信运营公司向电信用户提供语音、文字通讯、网络业务,用户向电信运营公司支付费用的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案件。
(2)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于邮寄企业和用户之间因邮件寄递、报刊发行、邮品买卖等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3)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于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因医疗合同产生纠纷的案件。
(4)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于律师、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人员和机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非诉讼法律帮助时,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5) 旅游合同纠纷:适用于旅游服务机构与旅客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6) 房地产咨询纠纷:适用于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地产市场中通过提供信息、技术、和政策法规咨询服务收取佣金的过程中与相对人发生纠纷的案件。
(7) 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适用于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对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以及因转让、抵押、城镇房屋拆迁、司法鉴定、公司上市、企业改制等需要进行房地产评估的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案件。
(8)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于旅店和旅客之间因提供房屋住宿、设备和其他服务活动并收取费用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9)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等专业财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与当事人之间在提供审计服务、会计咨询、会计服务过程中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10)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于餐饮服务机构和人员与消费者之间因提供食品、消费场所、设施收取费用发生纠纷的案件。
(11)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于娱乐场所提供歌舞、游艺等娱乐活动,消费者支付费用是发生纠纷的案件。
(12) 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于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提供有线电视服务、有线电视用户支付费用发生纠纷的案件。
(13)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于网络服务商给消费者提供通路以使消费者与因特网连接的中介服务或者提供内容服务而发生纠纷的合同。
(14)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受教育者交纳学习培训费用到学校等培训机构接受教育而产生纠纷的案件。
(15)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于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服务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45、 演出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一方为他方演出文艺节目,他方支付报酬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46、 劳务(雇佣)合同纠纷:适用于以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为合同标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劳务(雇佣)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47、 展览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一方提供美术作品、摄影(图片)、书法碑帖、篆刻、古代和传统服饰、艺术收藏品、专题性文化艺术,以及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等,他方负责布展、展品运输、安全保卫以及其他具体展览事项并取得报酬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48、 人民调解协议纠纷:
(1) 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适用于因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 请求变更人民调解协议纠纷:适用于因请求变更人民调解协议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3) 请求撤消人民调解协议纠纷:适用于因请求撤消人民调解协议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4)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纠纷:适用于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四)为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高债权纠纷案件立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凡向本院提起债权纠纷诉讼的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根据争议事实和诉讼请求,对照以下规定选择案由,并在起诉状上注明。
二、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案由
49、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因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因制造、销售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所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引起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
50、 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因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作业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引起纠纷的案件。
51、 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1) 大气污染侵权纠纷:适用于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大气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2) 水污染侵权纠纷:适用于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水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3) 噪声污染侵权纠纷:适用于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噪音污染环境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4) 放射性污染侵权纠纷:适用于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放射性污染或破坏生态自然环境,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52、 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因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53、 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因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的损害,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而引起赔偿纠纷的案件。
54、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因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55、 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适用于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56、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因雇员在从事雇住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中受到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57、 雇主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因雇员在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中,致使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58、 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适用于因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军人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59、 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因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引起赔偿纠纷的案件。
60、 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引起纠纷的案件。
61、 公证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62、 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适用于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义务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因帮工活动或因第三者侵权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而引起损害赔偿、补偿纠纷的案件。
63、 见义勇为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适用于见义勇为人在面临危险情况时挺身而出实施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等行为而使自己遭受人身损害而引起赔偿、补偿纠纷的案件。
三、不当得利纠纷案由
64、 不当得利纠纷:适用于因不当得利事实而引起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案件。
四、无因管理纠纷案由
65、 无因管理纠纷:适用于无因管理双方因为无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债的纠纷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