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板,我这里有一批松木,好价卖给你”
“好!这样的松木有多少,我全部收购。”
这简直是捡了个大便宜!李华(化名)毫不犹豫地安排员工小王(化名)与木材商对接松木收购事宜,随后把这批松木加工成制品再高价销至外地,赚到的高额利润让李华喜不自胜,殊不知,其即将面临的是法律的严厉处罚。
近日,公安机关依法在某材料公司及某家具公司中查扣出一批松木制品并在其中检测出松材线虫,经调查核实,该批“问题制品”正是来自李华所经营的木业公司。原来,这批松木来自松材线虫病疫区,并无植物检疫证明,被再次加工并跨市、县(区)运输予以销售,该木业公司累计非法获利共620万余元。
经鼎湖法院审理,认为以上行为违反有关植物防疫、检疫国家规定,严重扰乱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秩序,具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最终依法判决该木业公司、李华及小王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没收全部非法获利所得,判处木业公司罚金三十万元、对李华及小王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这小小的松材线虫,为何会带来如此严重的后果?
松材线虫病是全球森林生态系统中最具危险性和毁灭性的病害之一,被称为“松树的癌症”,发病于松木及其制品,具有传播途径多、发病部位隐蔽、发病速度快、治理难度大等特点,目前已造成我国几亿株松树死亡,给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巨大损失。当前,该病扩散的主要原因是人为传播,非法收购、加工、运输疫木及其制品均能造成疫情传播扩散。
“经营木材生意,首先要清楚知晓疫木的危害性,在收购木材时应及时查验来源、主动到当地森林防疫检疫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切莫因一时贪图便宜收购疫木,给消费者和大自然带来损害,最终将付出高昂的法律代价。”庭上,承办法官向被告人严肃释法。
“我们对疫木的危害性认识不够,为了满足工厂的生产需要,收购木材时心存侥幸、贪图低价松木,我们已深刻认识到错误。”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表示今后会合法合规经营。

2025年是全国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五年攻坚行动的收官之年,鼎湖法院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严厉打击该类违法犯罪行为,在“3·21”世界森林日来临之际,鼎湖法院在此温馨提示广大群众,请勿购买、存放、使用染疫松木及其制品,一旦发现出现蓝变现象或表面有松褐天牛羽化孔的松木或其制品,要及时报告至当地相关林业部门,踏春爬山时,发现山上有可疑枯死松树时,也不要擅自砍伐或折取枝条回家,切实维护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成果,筑牢森林生态安全,共同保护我们的“绿水青山”。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遏制松材线虫病的传播扩散,我国禁止以下行为:
一、禁止非法收购和加工松木制作板材、垫木、包装箱及外调外运等行为;
二、禁止从疫区调入调出松木及其制品,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及其他工程建设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木材;
三、严禁擅自砍伐枯死松树或将枯死松树枝等私自取用;
四、严禁阻碍或妨碍政府组织开展的松材线虫病相关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