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向申请执行人廖某、黄某分别发放了四万元和五千元的执行救助基金。这也是我院执行救助基金设立以来发放的第一笔和第二笔救助基金。
执行救助基金是指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时确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而向无经济来源,生活又极度困难且需要进行救助的申请执行人(自然人)发放的救急资助专
用基金。根据《肇庆市鼎湖区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执行救助:(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但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除外;(2)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案件或其他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3)追索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案件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4)见义勇为或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的当事人生活困难的;(5)其它符合执行救助的情形。
申请执行人廖某和黄某都是因被执行人没有能力履行法定义务而导致其生活困难,并因此出现了不稳定因素。两者都曾扬言要在广州亚运期间上访闹事,为此我院根据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两者的申请,报市法院和区委政法委同意,向廖某、黄某发放了执行救助基金,解决了两者的生活困难,消除了不稳定因素,为广州亚运会的维稳工作作出了贡献。